办理进口二手印刷机需要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令315号《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43号《出版管理条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第15号令《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申领范围
从事排版、制版、印刷、装钉、复印、打印、影印等所有印刷经营企业(户)。(曾被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满10年的不予申领)。
说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三)、申领条件
1、有企业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来源;
3、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其中打字、复印、影印企业不少于1万元);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其中打字、复印、影印企业不少于15平方米);有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其中打字、复印、影印企业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须取得我局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领材料
1、申请设立印刷企业的可行性报告;
2、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4、生产设备资料,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和房屋平面图;
5、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
6、章程和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制度。
(五)、申领程序
1、申请。申请企业(户)持申请报告,经所在地镇文化站签署意见后报送我局。
2、受理。我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符合印刷业的要求发给《受理通知》;不予受理的作出书面说明。
3、申报。同意受理的企业填写《印刷企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持设立印刷企业资格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报送我局。
4、审核。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资格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材料审核和现场踏勘。
5、发证。经审核合格的签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到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申领相关证照;不合格的由我局向申报人说明理由。
(六)、其它说明
持本局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只充许经营其它印刷品印刷业务(或只充许打字、复印业务)。若申请从事设立出版物、包装装璜印刷、专项排版、制版、装订经营业务,经我局审核后还须逐级转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
(七)、年度审验
对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未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我局将注销其关经营资格。